中新網3月24日電 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2年3月24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zhèn)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杰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明杰受賄、濫用職權,王紹玉受賄一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一審宣判,認定張明杰單獨受賄人民幣500萬元,與王紹玉共同受賄折合人民幣9317萬余元;張明杰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3億余元,對張明杰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紹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并對查封、凍結、扣押在案的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宣判后,張明杰、王紹玉不服,分別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全面審查,經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并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張明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張明杰伙同王紹玉共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張明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張明杰、王紹玉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從重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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